煤气发生炉检修主要技术
1范围
本程序对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制定了管理事项,适用于煤气安全管理的相关单位。
2引用标准
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管理职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监督使用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2能源中心负责对煤气使用单位煤气使用气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
3.3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
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
4.1.2检修停、送煤气时,能源中心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
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
4.2.1动火许可证办理
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安全工程师审核签发上报能源中心动调室,动调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
c. 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2.2动火原则及要求
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c. 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
d. 动火许可征” 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
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
4.3.1煤气管网按产权划分,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3.2煤气用户要有与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
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
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
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
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
4.4煤气事故的处理
4.4.1 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
4.4.2 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
5记录
序号 |
编 号 |
记录名称 |
产生部门 |
保管部门 |
保管期限 |
1 |
GF/SJ-043-01 |
动火申请报告 |
各单位 |
各单位 |
1年 |
6相关文件
Q/BG-576-2004《安全动火控制程序》
Q/BG-572-2004《煤气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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