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煤气发生炉设施必须在正压状态下运行,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2)煤气站生产现场不得抽烟和生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安全装置、仪表显示、控制阀门等完好,水、电、蒸汽、煤供应正常,方可投入生产;
(4)送气前必须用蒸汽或情性气体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
(5)当煤气氧含量在<0.5%时,方可进入网络;
(6)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易发挥的液体燃料来点炉;
(7)发生炉水夹套、旋风除尘水夹套与废热水夹套用水,必须是经处理过的软化水;
(8)洗涤煤气的水必须符合《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否则不能向外排放;
(9)各岗位操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严格按各岗操作规程操作,并作好记录;
(10)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执行,用完后立即拆除;
(11)全站停电时,除按停电事故规程处理外,应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12)有毒、易爆的化验用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名称和标签;
(13)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讯号,输煤皮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和清理积灰;
(14)工艺风机、煤气加压机、循环水泵等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须手动盘车;
(15)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份含量的准确性,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16)化验员在进行分析化验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氧含量超出0.4%时,应立即报告值班班长;
(17)煤气站区域内,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危险区域,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要求;
(18)对集汽泡,水夹套在运行生产中严禁缺水;
(19)全厂煤气设备(煤气发生炉等)、管网、阀门及附属设备,要划分区域和明确分工,并指定专人管理;
(20)煤气设备及管道均需可靠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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