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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1/8/1 23:53:30点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 入厂教育

1、 新入厂工人(包括新工人、合同工、外来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需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 厂级教育(一级)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车间。

(2) 车间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

(3) 班组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2、 调动(包括车间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教育,并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并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检查目的

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督促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1、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2、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否符合规定;3、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符合规定;4、检查煤气发生炉、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是否符合规定;5、检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存储、废弃是否符合规定;6、检查职业危害,尘、毒治理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劳保护品管理、穿戴、是否符合规定;8、检查两纪(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9、查应急救援预案完善演练情况;10、查其它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11、查隐患整改情况;12、查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规定;13、查设备、环境防护是否符合安全规定;14、查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15、查电气系统是否符合安全规定;16、查通道疏散是否符合安全要求;17、查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 安全检查形式

1、 综合检查厂、车间、班级三级。分别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全方位检查。厂级每月三次;车间每月不少于三次。

2、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两次,主要内容是对煤气炉、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检查。

3、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部门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检查。

4、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整改

1、 各级检查和组织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2、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厂部你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3、 企业无力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4、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 各级检查组织的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给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全部门汇总并存档。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 生产装置

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要求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联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采用单向阀。

5、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6、 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至阀,以便在放空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7、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程,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板),导爆孔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9、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道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装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0、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二、动火、用火

1、 应根据火灾的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筑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应小于30米。

(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分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 生产下沉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动火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积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需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不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做饭等。

4、 用火证上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 动火证上应清楚的表明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护措施、动火分析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门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 各级审查批准人员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审批权规定如下:

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需重新取样分析。

(3)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的有关规定:

(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要拆掉一节连接管道。

(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消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设备、容器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 动火部位要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 5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动火作业。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1) 煤气生产车间及使用车间禁止吸烟。

(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需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 应随时将过期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5)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6)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7)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8)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9)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10) 对生产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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